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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库就已交接,鹰之航业绩真实性遭深交所质疑

2023-06-28 18:41:38来源:时代商学院精选  

来源 | 时代商学院

作者 | 陈丽娜

编辑 | 孙一鸣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连续两次IPO均被抽中现场检查,西安鹰之航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鹰之航”)此次能否顺利登陆A股?

6月29日,鹰之航即将创业板上会。资料显示,鹰之航系一家集航空机载设备制造与维修于一体的综合服务提供商。2020年9月30日,鹰之航曾递交创业板IPO申请,2021年2月被抽中现场检查,4天后撤回申请材料。2022年3月30日,鹰之航再次提交创业板IPO申请,并于2022年4月22日再度被抽中现场检查。

针对本次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深交所对鹰之航的业绩真实性提出了疑问,包括交接单日期早于出库单日期,是否需要调整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金额;鹰之航存在发货一年以后才确认收入的情形,是否存在其他收入确认时点不准确。

此外,鹰之航的全资子公司还因违规编造维修记录被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相关业务工作。在财务内控上,鹰之航的投资行为还存在不符合《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情况。

现场检查发现跨期确认费用,业绩真实性遭质疑

2022年12月30日,据深交所发布的《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简称“创业板新规”),创业板定位要求企业具有成长性,企业需要满足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的标准。如果最近一年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则可以豁免20%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的要求。

据招股书,2019—2021年,鹰之航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02亿元、2.04亿元、2.23亿元,净利润分别为4234.02万元、6985.65万元、5852.22万元。

需注意的是,鹰之航于2022年3月提交申报材料,2019—2021年的营收均未达到3亿元,且按此计算,该公司这三年的营收复合增长率仅为4.87%。

创业板新规出台后,此前营收未达新规要求的鹰之航面临重大考验。

2023年3月,鹰之航更新了2022年的财务数据,其2022年营收为3.08亿元,净利润为8470.58万元。经计算,其2020—2022年的营收复合增长率为22.70%,刚过创业板新规的标准线。

然而在几轮问询中,深交所都对鹰之航的业绩真实性提出了质疑。在现场检查中,经对鹰之航子公司襄阳三零一五航空电气有限公司进行收入细节测试,发现2018—2020年及2021年1-9月分别存在3笔、6笔、2笔和5笔交接单日期早于U8出库单日期的情形。对此,深交所要求鹰之航说明部分货物交接单日期早于U8出库单日期的原因以及涉及的金额,是否需要调整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金额。

此外,招股书显示,2019—2020年,鹰之航的主营业务收入保持稳定,但2022年的运输费及报关费较2019年下降59.40%。而现场检查发现,经对鹰之航报告期费用进行截止测试,鹰之航存在2笔跨期确认的费用,涉及金额8.76万元;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鹰之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深圳鹰之航”)的费用则存在4笔跨期,涉及金额20.7万元。

对此,深交所要求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内鹰之航期间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过程、依据以及结论,前期核查是否存在核查程序不完整、核查证据不充分的情形。

另外,深交所在第二轮问询函中还指出,2018—2020年及2021年1-9月各期末,鹰之航的发出商品余额分别为2996.63万元、2599.78万元、1591.75万元、1631.63万元,累计金额为8819.79万元。但鹰之航存在发货(记录为发出商品)一年以后确认收入的情况,2018—2020年及2021年1—9月各期累计金额为8913.65万元,其中,来自海航系(即海南航空(600221.SH)及其下属企业、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客户的金额为7515.96万元,占比为84.32%。

基于以上情形,深交所要求鹰之航说明发货一年以后确认收入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收入确认时点不准确的情形。此外,深交所还提出,对第一大客户海航系等签回报价时间较晚的客户的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导致收入滞后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现场检查还发现,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细节测试无抽样方法及抽样过程,未见账面到实物的检查过程或实物到账面的过程,未落实到具体账面记录凭证号,无法与账面记录进行关联,与底稿描述的审计程序不一致。

全资子公司遭责令暂停业务,内控有效性存疑

除了业绩真实性问题外,鹰之航的全资子公司还曾违规编造维修记录。

根据招股书,在“公司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情况”一章节中,鹰之航披露了深圳鹰之航的行政处罚记录。深圳鹰之航在对南航一架退租飞机座椅实施维修时,在未按照规章要求实施飞机座椅维修工作的情况下编造维修记录,并于2019年8月29日签发CAAC适航批准放行标签。该行为违反了《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针对上述事项,2019年10月—2020年1月期间,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先后下发多项监管决定,责令深圳鹰之航暂时停止民航维修业务工作,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上述违规行为。同时,将深圳鹰之航该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记入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

飞机检修对于航行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深圳鹰之航在维检修的情况下编造维修记录,这反映了鹰之航的规范意识或不足,其对子公司的内控有效性也令人怀疑。

对外投资未履行规章程序,增资价格差异大遭深交所质疑

在股权并购方面,鹰之航的合规问题也引来深交所的问询。

根据第一轮问询函,在一起收购事件中,鹰之航董事会审议同意以1100万元增资取得贵州贵安新区东江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贵州东江”)10%的股权,但该收购过程并未履行鹰之航自身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该次涉及1000多万元的对外投资,鹰之航没有进行预选、策划和论证,也未进行可行性研究。

令人疑惑的是,2021年5月6日,鹰之航增资入股贵州东江时,增资的价格为9元/股。然而同年4月,田新花(鹰之航实控人的弟弟之前妻,两人于2018年2月离婚)以256.02万元价格受让贵州东江原股东全祖云、杨全明合计15.45%的股份,定价约为1.51元/股。短短一个月,标的公司增资价格涨了近5倍,其合理性令人怀疑。

对此,深交所在第一轮问询函中要求鹰之航说明增资贵州东江的价格与田新花受让贵州东江老股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增资行为与田新花受让老股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鹰之航承担较高的增资成本是否损害股东利益。

参考资料:

1.《西安鹰之航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书》.深交所官网

2.《西安鹰之航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轮问询函》.深交所官网

3.《西安鹰之航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轮问询函》.深交所官网

(全文247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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