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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万亿险资连迎两规 金融产品投资范围拓宽

2022-05-16 08:47:19来源:第一财经  

23万亿元险资迎来金融产品投资和委托投资管理两项新规的修订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更进一步。

银保监会于近日同时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下称《通知》)以及《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2012年这两项规定时隔十年进行了系统性的修订。

其中,《通知》的核心变化是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债转股投资计划等“保险业外金融产品”纳入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办法》则对近年来成为险资主要模式的“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进行了细化规范,放松了部分资质门槛,但也压实了主体责任,符合“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一贯思路。

“金融产品已逐渐成为了险资投资的一个重要资产类别,这次新规中增加银行理财子的理财产品等,可助力缓解险资配置压力;而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修订也让险企获得更大决策空间。总体而言,两个文件的发布贯彻了近两年银保监会加强保险资金市场化改革的方向,而这两个文件同时修订,其中也有配套的意味。”一名保险资管公司高管对第一财经表示。

金融产品投资范围拓宽

金融产品是保险资产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2012年原投资金融产品政策发布实施以后,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规模不断增加。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末,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规模1.72万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7.39%,品种覆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保险资产配置结构得到进一步完善。

从此次发布的《通知》内容来看,其核心变化之一就是拓宽了保险资金可投资金融产品的范围,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债转股投资计划等“保险业外金融产品”纳入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进一步完善保险资产配置结构。

而在原规定发布的2012年,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主体尚不存在,部分金融产品也还未出现,因此时隔十年,面对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有必要结合新的情况和形势,对规定进行修订。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理财公司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不断涌现,其风险收益特征符合保险资金配置需求,行业有较强的配置意愿。”银保监会表示。

海通证券认为,伴随长端利率趋势性下行、非标资产供给收缩等,保险资金运用面临困难,而放宽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范围,有助于缓解当前保险行业资产欠配压力,提高保险资金投资效率和投资收益水平。

不过,第一财经注意到,此次新增的金融产品中,有部分在近年已通过其他单独文件进行开闸和规范。

例如,2020年9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的数据显示,截至当年6月末,保险资金通过债券、债权投资计划、直接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市场化债转股业务超过900亿元。上述保险资管人士表示,将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纳入到投资金融产品的范围内一起管理,也能使得监管更加系统化,脉络更加清晰,同时在业内实操时也能更为方便找到合规依据。

另一方面,相较于修订前,《通知》删除了保险资金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及其相关要求。银保监会表示,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产品,保险机构在符合产品管理规定中关于投资者资质等要求的情况下即可开展投资,这有利于理顺保险资金投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其他金融产品的监管机制。

在放开金融产品投资范围的同时,此次《通知》也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穿透监管要求、完善投后管理要求,并规范投资单一资管产品行为,严格把控风险。

例如,《通知》明确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理财公司的,该理财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亿元。海通证券数据显示,目前仅15家理财子公司满足该要求。

又如,《通知》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金融产品,应当承担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投资决策和实施、投后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针对部分金融产品,要求保险机构依据产品基础资产的性质穿透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能力,并按基础资产类别分别纳入相应投资比例进行管理,真实反映投资资产风险。

中国人寿投资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通知》中的上述要求,将有利于促进保险机构更加精准有效识别和计量投资风险实质,引导保险机构更多投向底层资产明晰、交易结构清晰的金融产品,推动行业优化资产配置结构,切实防范隐性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发展安全。

委托投资管理有松有紧

随着各类资管主体的发展,目前委托投资是保险公司进行保险资金投资的最主要方式。根据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近日发布的调研数据,在参与调研保险机构所涉的21.76万亿元投资资产中,自主投资比例为26.22%,而保险公司采用委托关联方保险资管公司方式的投资规模占比最高,达到70%;委托非关联方保险资管和委托业外管理人的比例分别为0.71%及3.45%。

此次《办法》的修订相对于十年前的版本,可谓有松有紧。

首先,《办法》放松了对委、受托方的资质条件要求。例如对委托的保险公司,取消了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求。对受托的保险资管机构,取消了投资团队人员数量和从业年限、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100亿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要求。并且为了与上述《通知》中增加的单一投资管理计划配套,同步删除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作为投资管理人的有关要求。

同时,《办法》调整了委托资金的投资范围。2012年发布的原规定委托资金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存款、依法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债券和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工具。而新规将其扩大至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直接股权投资、以物权和股权形式持有的投资性不动产除外。

在门槛和范围放松的同时,《办法》收紧的一面则体现在压实委托人职责,强化受托人主动管理责任等方面。在委托人责任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充分履行制定资产配置计划和委托投资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等职责。在受托人责任方面,明确了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禁止行为,强调不得违规将受托管理的资产转委托;不得将受托资金投资于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

海通证券认为,《办法》对委、受托方的资质条件有所放松,扩大了保险机构的自主决策空间,有助于加强保险资金委托的市场化竞争。同时,明确不得转委托或提供通道,有助于促进保险资管机构持续提升自身的投资管理能力,发挥其在大类资产配置、固定收益投资、另类投资等领域传统优势,促进保险资金运用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

责任编辑: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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