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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武大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熊伟:主播获打赏,应不应当纳税?

2022-02-24 21:12:26来源:时代周报  

新经济崛起,网络直播是典型代表。据艾瑞咨询报告,2020年中国直播电商市场规模超1.2万亿元,年增长率为197%,从业人数达到123.4万人,预计2023年市场规模将超4.9万亿元。

头顶万亿市场光环,网络直播行业偷税漏税现象却时有发生。2021年以来,主播涉税违法案件密集曝光,引发热议。

“基于网络直播行业强虚拟性、高流动性、跨区域性等特征,网络直播行业偷税漏税具有涉案金额大、隐蔽性强和征管难等特点,这对传统的税收及征管制度提出了挑战。”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熊伟教授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今年2月,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完成题为《网络直播个人所得税法律适用与征收管理》的专题研究报告。熊伟建议,从直播平台、税务管理规则、分级分类管理、加强纳税指导等方面提高从业人员纳税申报率。此外,税务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加强税收征管时,宜秉持审慎包容的立场,平衡规范与发展的关系,促进营商环境的优化。

(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熊伟 受访者供图)

直播对传统税收征管制度提出挑战

时代周报:网络直播兴起,对传统税收及征管制度提出了哪些挑战?

熊伟:网络直播新业态下,直播业务模式和收入来源多种多样,税务处理变得异常复杂,在解释和执行税法方面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税法对于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界定标准不清晰,导致对直播从业人员取得的各类收入定性模糊。其次,网络直播行业涉及多方主体,基础交易法律关系的性质不清。因此,税收扣缴义务的主体也不明确。与此同时,网络直播的灵活就业人员多,管理不规范,节税、避税、偷税的界限模糊,对转换收入形式等行为的定性有争议。

此外,网络直播从业人员数量众多,规范纳税的意识不强,税收遵从度较低。再者,税收征管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税源监控困难。最后,地域之间的征税管辖权划分不清晰。

时代周报:网络主播通常有哪些经营模式?不同经营模式的纳税义务是否也不同?

熊伟:网络直播通常有以下三种商业模式,不同模式下所取得的收入,在税法上定性不同。

第一,主播任职或者受雇于平台或经纪机构时,取得的收入为工资薪金所得;第二,主播以个人身份为平台或经纪机构提供独立劳务时,取得的收入为劳务报酬所得;第三,主播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取得的收入为经营所得。

不过,业务内容和经济实质的判断标准不同,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的界限并不清晰。即便注册了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如果所有活动都是以个人名义进行,或者虽挂了个体户、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名,但收入、成本都与其注册的个体户、企业无关,也不一定能被认定为经营所得。

另一种情况是,纳税人虽然没有去做商业注册,但有团队、有投资、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经营的持续状态,这种收入仍需要认定为经营所得。

时代周报:是否会出现纳税主体不明确的现象?

熊伟:由于网络直播从业人员数量众多,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规范不健全,涉税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掌握主播的身份和收入信息。

税务机关、直播平台、经纪公司对网络主播的纳税引导不够,纳税人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自主申报意识不强等等,都是导致税收流失的原因。

不过,网络直播的纳税主体还是很明确的,谁取得收入,谁就有纳税义务。

严格区分避税与偷税

时代周报:网络主播有哪些常见的偷税漏税方式?

熊伟:从实践中查处的网络主播偷税案件来看,网络主播常见的降低税负方式有: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等商事组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滥用个别地方的核定征收待遇和税收优惠政策,大幅降低实际税率;签订“阴阳合同”、虚假合同等形式,隐匿真实收入等。

此外,不排除在一些情况下,主播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或微信、支付宝收款,隐匿不报,平台和税务机关都无法掌握信息,失去对纳税人的监控渠道。

时代周报:但也有第二种声音提出,主播是将个人所得转化为企业经营所得,并通过“核定征收”实现所谓的“税务筹划”。如何去界定税务筹划和偷税漏税?

熊伟:避税与偷税虽都会造成国家税款减损,但纳税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和法律后果不同,应当将二者严格区分。网络主播将实质为劳务报酬性质的收入转换为经营所得,构成避税还是偷税,关键在于纳税人是否有欺诈和造假行为。

一般情况下,只要交易真实发生,纳税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选择,转换交易形式和收入类型,这属于民事交易自由的范畴,即便存在权利滥用情形,也只宜被认定为避税。反之,若纳税人利用信息不对称,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欺骗税务机关,或对收入隐瞒不报,则可能被认定为偷税。

时代周报:你在报告中提到,对于直播行业出现的新事物和新问题,税收政策目前还处于空白状态。那税务局依法针对上述主播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依据是什么?

熊伟:《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处理这类案件的法律依据,总体上有据可依。

但是,这些法律是以线下经济为基础而制定的,既有内容不完全适用于线上经济,存在一些规则模糊、界限不明的问题,难以为纳税人提供确切的指引。

因此,税务机关在治理网络直播收入的税收问题时,宜采用审慎包容的征管立场,给新经济新业态一定的试错空间,在认定违法事实时,严格遵守税法关于偷税的构成要件,有必要在事实和证据方面找到充分支撑。

“打赏”具备可税性

时代周报:有观点认为,主播的收入有将近30%被平台抽走。为了保持足够的利益,几乎没有主播会主动缴纳个税。如果这个说法成立的话,平台抽走的30%应如何纳税?对应的,监管部门在制定相关税收规则时,是不是也要把这部分因素考虑在内?

熊伟:网络直播行业中,若直播平台和经纪机构、网络主播之间为合作关系,直播平台为经纪机构、网络主播提供平台服务,根据事前签订的服务协议,从主播的带货或打赏收入中获取分成,该类收入直播平台应按“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缴纳增值税,按月或者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充分利用平台的优势,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要求,督促其及时报告主播的个人信息和收入信息,提高征管效率。

国家发改委等14部门日前印发文件,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将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这个思路对治理直播平台抽成也是可以参考的。

时代周报:提到平台的话,也有声音提出疑问:“打赏”应不应该缴税?

熊伟:从法理上看,打赏收入具有明显的营利性与收益性,具备可税性。若不对打赏收入进行征税,会引发征税不公和逃避税风险。

在法律适用层面,对“打赏”行为的定性会影响税收结果。若定性为赠与,因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并无对赠与课税的内容,主播不发生纳税义务。

不过我个人认为,打赏者获取主播提供的服务,产生了精神上的满足和愉悦,“打赏”并非单纯的赠与,应理解为对主播提供服务支付的对价。根据平台和主播之间法律关系的不同,这种收入可以认定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依法产生纳税义务。

主播自主纳税动力不足

时代周报:目前网络直播自主纳税申报率低,根源何在?

熊伟:目前网络直播自主纳税申报率低,存在多方面原因。

网络直播行业的门槛较低,主播纳税意识较弱,可能心存侥幸心理。主播收入的税法性质有些不明确,到底应当由平台代为扣缴,还是由主播自行申报,判断起来有一定的难度。税务机关对新行业新业态也缺乏深入了解。最后,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规范不健全,征纳双方涉税信息不对称。

时代周报:如何良性提高从业人员纳税申报率?

熊伟:要提高直播从业人员纳税申报率,可以考虑的措施包括:

第一,直播平台作为网络直播行业的重要主体,按照法律要求全面收集和报送主播的涉税信息;第二,建立健全直播税务管理规则,发挥平台的信息优势,依法落实其对主播收入的源泉扣缴义务,同时探索委托征收、协议监管等新模式;第三,探索对网络主播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大对高收入主播的征管力度,简化对中低收入主播的征管方式;第四,加强税收宣传和纳税指导,税务机关可通过办税指南、咨询辅导等方式,提高税收的确定性。

时代周报:需不需要同步建立直播从业者信息登记制度?

熊伟:我国网络直播从业者众多,收入和业务信息则较为隐蔽,信息登记制度有助于对税源的有效监控。

2021年实施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16条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

我们认为,这主要适用于以直播为业的人,或者说将直播作为一种营利活动的人。直播平台有义务对主播进行信息登记,包括个人信息和收入信息,并按规定报送给相关主管机关。

税收征管要分级分类

时代周报:在税务管辖中,最重要的是地域管辖。针对网络主播,其纳税地点应该是机构所在地、劳务发生地还是营业地?

熊伟:以网络主播的个人所得税为例,如果主播任职或受雇于直播平台的,应当向平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对于独立提供直播服务的,目前税务机关对纳税地点的主张,除了平台所在地、营业注册地、劳务发生地外,还有网络主播的常住地和户籍地等。除了法律方面的理解分歧外,这也跟地方之间利益分配有关,给纳税人增添了困扰和麻烦。

网络主播的纳税地点诸多争议的根源在于,数字经济下区际税款错配问题日益突出。网络主播的常住地和平台所在地很难重合,主播享受了常住地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却将收入产生的税款缴纳到了平台所在地。各地为此竞相争抢税源,产生了滥用核定征收政策、地方税收返还等现象,急需在规则层面予以明确,帮助从业人员解除纳税遵从障碍。

时代周报:你提到直播行业税务检查标准要统一,税收征管则要分级分类,该如何理解这中间的不同?

熊伟: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税务机关可以考虑根据主播的收入多寡,将之划分为不同类别,适用不同的税收征管方式。

一方面,加强对头部主播等高收入人员的纳税管理,严格实行查账征收、据实征税。另一方面,针对兼职、业务爱好的直播从业人员,继续探索简便高效的管理方式,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提升税法遵从度。

尽管税收征管可以分级分类,但是税务检查标准应当统一,不能因主播收入多寡而改变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统一检查标准,还有利于增强税收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提升税务管理和执法的精确性。

因此,统一直播行业税务检查标准和实行分级分类征管,二者并不矛盾,本质上都是为了兼顾公平和效率。

时代周报:为何认为对网络直播行业需秉持审慎包容的税收立场?

熊伟:鉴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管理不规范,纳税遵从度不高,税收收入流失严重,税务机关强化征管、规范税收秩序是合理合法的。

不过,也应该认识到,网络直播是数字经济的产物,是新经济新业态的代表,从业人员众多,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都不可低估。面对平台经济的兴起,现行税制本身无法完全适应,税收征管也存在脱节之处。

因此,税务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加强税收征管时,宜秉持审慎包容的立场,平衡规范与发展的关系,促进营商环境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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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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